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分别发布公告,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
公告还规定,2017年3月31日前已发缴纳申请费、审查费通知,或者年费截止日在2017年3月31日前的,品种权申请人、品种权人、品种权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2017年3月31日前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被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或终止,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的,经审查合格且补足相关费用,方予以恢复;缴费期限在2017年3月31日后但已缴纳费用的,不予退还。
停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相关费用,对调动我国花卉育种者申请品种权保护的积极性,鼓励花卉品种创新,提升我国花卉产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